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國峰 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 徐偉傑 立者。(三)因票
據發生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
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定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張國基 應將其所有之新北市○○
區鎮○段○○○○○○號土地及同段305建號建物,於民國100年
5月25日所為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張國峰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張國峰之通知書,依法應為
於外國為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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