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958號抗告人 林黃玉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鄒安琪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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