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簡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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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2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卓文 和
被 告 廖德霖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進雄
章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德霖、廖進雄之住所地在雲林縣○○鄉○○村○
○路○○號;被告章瑞珠之住所地在雲林縣褒忠鄉○○村○○
00○0號,均不屬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3紙在
卷可稽,且兩造並未以契約定有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