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27號原告 宋新鼎 被告 邱彥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8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