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昱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昱承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昱承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為均屬詐欺、洗錢相同類型然不同手法之財產性犯罪,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11年12月至112年8月等節,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罪一般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①有期徒刑1年1次②有期徒刑10月4次③有期徒刑9月5次④有期徒刑8月4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2年08月21日111年12月19日至112年01月11日(共14次)112年03月13日至112年0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07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689等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689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04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6、208、209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6、208、209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10日113年04月09日113年04月0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04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6、208、209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6、208、209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30日)113年05月10日113年05月10日備註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3月1次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③有期徒刑1年1月4次④有期徒刑1年4次①有期徒刑1年3月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6次犯罪日期111年12月26日(10次)111年12月19日(2次)111年12月14日(6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42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635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313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2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89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93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4日113年07月18日113年09月0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2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89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93號確定日期113年06月13日113年08月15日113年10月12日備註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經112年度金訴字第11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年07月04日至112年0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9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47號判決日期113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47號確定日期113年11月19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