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黃朝川
送達代收人 陳威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喬秝達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
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
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