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1號
抗告人 王榮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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