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海螺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吳海螺係於民國102年8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9頁)。茲竟遲至同年8月2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二、爰刑事訴訟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