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109號抗告人 李永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劉秋雲 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