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崑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