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77號再審原告統一通信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諾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就本院100年度上字第961號確定判決不利於己部分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467元(計算式:
1,902,800元-885,333元=1,017,467元),應徵裁判費16,647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再審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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