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八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盧進三 送達代收人 陳明源 被告翊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誼淙 被告乙○○
甲○○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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