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8,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