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李憶真 被告 廖國榮 被告在發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簡字第340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台清法官林祐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東紅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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