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曄統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建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3,6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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