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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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09號聲請人 楊朝文 相對人 黃家淳 (原名 黃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對其母即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號,有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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