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045號

原告 陳建瑋

被告 楊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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