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19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告 徐則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