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即本院94年度自字第1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