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北愛樂室內管弦樂│臺灣銀行城中分行│96年1月1日│10,000元│AF0000000││││團 賴永福 ││││││├──┼─────────┼─────────┼───────────┼─────────┼────────┼──┤│002│台北愛樂室內管弦樂│臺灣銀行城中分行│96年1月3日│10,500元│AE0000000││││團賴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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