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屏東麟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47,14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22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