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6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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