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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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滄澂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大舞台」壹台(含IC板壹片)、賭資新臺幣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滄澂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罪嫌,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3月31日,以95年度偵字第679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5年5月19日以95年度上職議字第4953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附卷可按。而聲請人所聲請沒收之扣案「大舞台」1台(含IC板1片)、賭資60元,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則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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