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茲聲請人以被告逃匿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帶同受刑人到署,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沒入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證金收據影本、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