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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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 簡金柳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吳曉維 律師被告 范耀琦
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