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竹簡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韋寶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韋寶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韋寶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為新竹市北區文雅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活動,向告訴人 彭金全 洽談借用北星福德宮廣場等物事宜時,發生爭執,一時情緒控制不佳,公然侮辱告訴人彭金全,損及告訴人彭金全之人格權,所為非是,惟念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761號被告韋寶珠女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街000巷0弄00號居新竹市○○街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韋寶珠為新竹市北區文雅社區發展協會主要成員,緣該協會欲借用新竹市○○街00巷00號「北星福德宮」辦理活動,韋寶珠於民國103年2月8日上午9時50分許,前往「北星福德宮」與管理委員會主委彭金全洽談借用廣場範圍時,竟因意見不合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宮廟廣場此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地點,以「你有本事把褲子脫下來去圍這廣場」等損人名譽言詞,對彭金全公然侮辱。
二、案經彭金全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韋寶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彭金全指述情節相符,復有新竹市北區文雅社區發展協會及新竹市北星福德宮管理委員會公文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檢察官洪裕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林芳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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