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告 黃朝琴 被告 吳玉串 原告與被告吳玉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予原告,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04,700元,此有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小港分處函在卷可稽;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返還之黃金首飾價額核定為140,488元【即原告請訴時(即
102年7月22日)黃金牌價48,444元/台兩×2兩9=140,4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電器價額核定為10萬元(即原告陳報電器價額);訴之聲明第四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240萬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240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45,188元【計算式:
304,700+140,488+100,000+2,400,000=2,945,1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