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送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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