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甲○○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5,629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0日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7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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