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311號原告乙○○
【限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
3月3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2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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