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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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乙○○
號3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給付之依據及正確詳細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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