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王畧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自93年10月12日起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己核算未受償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之依據及其數額之詳細計算式。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