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0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票據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及受款人各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進楷┌──────────────────────────────────────────────────────┐│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朝祿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6年11月30日│52,900元│VC0000000│受款人││││新竹分行││││ 陳龍松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