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04號聲請人即原告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漏未聲請人請求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為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8萬7,67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訴訟中,變更為請求相對人給付30萬9,301元,有本院96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之聲請人訴訟複代理人當庭簽名確認可稽,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判決依聲請人減縮後之聲明為判決,並無所謂未就遲延利息為判決之脫漏情形,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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