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108年度附民字第96號108年度附民字第97號108年度附民字第98號108年度附民字第99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6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林美伶
徐好慧 林珍 朱 黃淑慧 林怡芳 張孝蘭 林美智 被告 林淑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