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讓售國有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告 陳榮華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讓售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382地號土地)面積32.87平方公尺部分,382地號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1,000元/平方公尺,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3萬5,570元(計算式:211,000元×32.87平方公尺=
693萬5,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706元,扣除原告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繳納之4,000元,尚應補繳6萬5,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