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告 柯景文 兼法定代理人 柯水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佩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憶璇 (下稱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柯水旺(下稱柯水旺)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柯水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原告柯景文(下稱柯景文)請求被告給付1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柯景文、柯水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