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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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43號抗告人即原告 葉鎮瑋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4日所為107年度交字第4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