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907號聲請人 張明寬 代理人 蔡念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秀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三、提出相對人廖秀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