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 岳芳伃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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