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793號聲請人 鍾麗娟 相對人 曹婉萱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7月6日│1,000,000元│107年7月6日│107年7月6日│CH489534││├──┼───────────┼─────────┼───────────┼───────────┼────────┼──┤│002│106年7月6日│500,000元│107年7月6日│107年7月6日│CH489535││├──┼───────────┼─────────┼───────────┼───────────┼────────┼──┤│003│106年7月6日│1,000,000元│107年7月6日│107年7月6日│CH489536││├──┼───────────┼─────────┼───────────┼───────────┼────────┼──┤│004│106年7月6日│1,000,000元│107年7月6日│107年7月6日│CH489537││├──┼───────────┼─────────┼───────────┼───────────┼────────┼──┤│005│106年7月6日│1,000,000元│107年7月6日│107年7月6日│CH489538││├──┼───────────┼─────────┼───────────┼───────────┼────────┼──┤│006│106年7月6日│500,000元│107年7月6日│107年7月6日│CH489539││├──┼───────────┼─────────┼───────────┼───────────┼────────┼──┤│007│106年7月6日│900,000元│107年7月6日│107年7月6日│CH489540││├──┼───────────┼─────────┼───────────┼───────────┼────────┼──┤│008│106年7月6日│1,000,000元│107年7月6日│107年7月6日│CH489541││├──┼───────────┼─────────┼───────────┼───────────┼────────┼──┤│009│106年8月7日│36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CH361051││├──┼───────────┼─────────┼───────────┼───────────┼────────┼──┤│010│106年8月7日│36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CH361052││├──┼───────────┼─────────┼───────────┼───────────┼────────┼──┤│011│106年8月7日│176,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CH361054││├──┼───────────┼─────────┼───────────┼───────────┼────────┼──┤│012│106年8月7日│172,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CH361056││├──┼───────────┼─────────┼───────────┼───────────┼────────┼──┤│013│106年8月7日│56,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CH361062││├──┼───────────┼─────────┼───────────┼───────────┼────────┼──┤│014│106年8月7日│56,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CH361063││├──┼───────────┼─────────┼───────────┼───────────┼────────┼──┤│015│106年8月7日│54,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CH361065││├──┼───────────┼─────────┼───────────┼───────────┼────────┼──┤│016│106年8月7日│52,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CH361067││├──┼───────────┼─────────┼───────────┼───────────┼────────┼──┤│017│106年10月31日│168,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CH361069││├──┼───────────┼─────────┼───────────┼───────────┼────────┼──┤│018│107年3月21日│1,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19│107年3月21日│1,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20│107年3月21日│2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21│107年3月21日│5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22│107年3月21日│2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23│107年3月21日│2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24│107年3月21日│5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25│107年3月21日│45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26│107年3月21日│45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27│107年3月21日│323,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28│107年3月21日│55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29│107年3月21日│65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30│107年3月21日│25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31│107年3月21日│7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32│107年3月21日│6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33│107年3月21日│1,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34│107年3月21日│2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35│107年3月21日│4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36│107年3月21日│1,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037│107年3月21日│200,000元│未載│107年7月6日│WG0000000││└──┴───────────┴─────────┴───────────┴───────────┴────────┴──┘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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