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甲○○
樓
右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
捌拾陸萬元,應徵聲請費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