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被告雖辯稱本案為民
國88、89年之事,為何原告遲遲至今方請求云云,惟被告既
未依法解除契約,原告買賣價金請求權亦未罹於時效,此外
,被告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請
求,為有理由。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沈佳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寶春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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