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351號債權人 鄞麗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沈俊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0,500,000元之請求權基礎究係請求票款或返還投資款?又本件若係請求返還投資款,債權人亦未提出各筆約定保證書、投資約定書等五份即各該筆投資款約定之投資期間屆滿,於約定結算期間,債務人提出予債權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完整」投資結果盈虧結算報告或兩造會算之投資結果盈虧會算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10,500,000元之請求權基礎係請求返還投資款,然依債權人提出之約定保證書、投資約定書共五份觀之,兩造約定之投資計算期間尚未屆滿,債權人請求返還投資款即非有據,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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