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戊○○即 蘇蔡格 之繼相對人丁○○即蘇蔡格之繼相對人丙○○○即蘇蔡格之
巷4之相對人乙○○○即蘇蔡格之
9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蘇蔡格於民國80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0年7月23日,利息為月息二分八釐計算,並以案外人蘇蔡格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案外人蘇蔡格未依約履行。案外人蘇蔡格已於民國83年1月20日死亡,其配偶 蘇清江 亦於民國90年8月6日死亡,故由其子即相對人公同共有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91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88│建│2110│81分之3│相對人│├──┼───┼────┼────┼───┼─┼─────┼─────────┤公同共││002│臺南縣○○○鄉○○○○段│188-1│道│155│81分之3│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