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琴
  送達代收人  謝育菁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參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 慧 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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