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92年上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李三賢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00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0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丁○○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三日間自任會首,先後在其高雄市○○區○○路○巷四十五之一號住處,邀集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民間互助會四組(每會會期、會數、會金金額及開標時間暨加標之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採內標制,即得標之死會會員每月應按會金金額繳納款項,未得標之活會會員每月繳交之會金為扣除得標利息後之餘額。詎丁○○因部分會員退會,乃私自頂下附表一所示原互助會員 林秀環 等二十會,復因部分死會會員林 美珍 等未繳交會款,其明知自己已無支付會款之能力,而未即時終止互助會,以防止活會會員之損害擴大,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各會員無法前往投標及彼此不熟識之機會,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原互助會員名義標下會款(以口頭唱標或抽籤作弊方式),旋向各組互助活會會員 楊金美 (以 阿美 名義跟會)、 謝彩華林麗 雲、蔡 金枝曾寶玉 (以 楊恩嵐 名義跟會)、乙○、甲○○、丙○○等人謊稱當期會款已由其他會員所標取,致上開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先後共計詐得金額新台幣(下同)約三百八十五萬五千元(各次詐得金額均如附表一所載)。嗣因丁○○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宣布倒會,停止進行附表一所示之各組互助會後,經附表二所示活會會員互相查詢,始知上情。
二、案經楊金美、謝彩華、 林麗雲蔡金枝 、曾寶玉、甲○○、乙○、丙○○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稱被告)供認有於前開時地邀集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會四組,並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宣布倒會等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陳福田 所參加之互助會,是陳福田自己標走; 紀惠瓊 因後來沒有能力繳交會款,我才不讓她跟會; 吳靜 其的互助會是 林美珍 跟的;我因替女兒借款,利息還不出來,債權人就扣我的會錢,另有三名死會會員林美珍等人未按時繳交會款,才沒辦法支撐而止會,並未對告訴人行詐云云。
二、然查:
㈠、被告確實有於八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三日間自任會首,先後在高雄市○○區○○路○巷四十五之一號,邀集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民間互助會四組,並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宣佈倒會之事實,已據被告供明在卷,核與告訴人謝彩華、林麗雲、蔡金枝、曾寶玉、楊金美、甲○○、乙○、丙○○分別於警訊時、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及本院調查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附表所示之互助會會單影本四張附卷可憑(見警卷第二十一至二十六頁、三十三至三十六頁),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㈡、另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互助會員至止會時,已標得會款之死會計三十九會,剩活會十七會;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互助會員至止會時,已標得會款之死會計三十一會,剩活會三十四會;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互助會員至止會時,已標得會款之死會計二十九會,剩活會二十八會;附表一編號4之互助會員至止會時,已標得會款之死會計十五會,剩活會四十八會(各組死會及活會會員名單均詳附表二所載)等情,亦據被告於歷審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彩華、林麗雲、蔡金枝、曾寶玉、楊金美、甲○○、乙○、丙○○於警訊、原審及本院調查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記載(簽選)標得會款會員名單之互助會會單影本四張附卷可按(見警卷第二十一至二十六頁),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原互助會員林秀環、陳福田、 劉英純 等五會有讓予被告,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原互助會員陳福田、紀惠瓊等三會亦有讓予被告,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原互助會員 黃清海黃國 中、 黃國祐麗枝東記 、陳福田、紀惠瓊等九會亦有讓予被告,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原互助會員 洪振佑郭金 旺、 吳靜其 等三會亦有讓予被告,上開互助會員將互助會讓予被告後,已均由被告標得會款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供認在卷(見警卷第三頁背面、第四頁正面,偵查卷第六頁反面、第七頁正面),復有被告書寫之吃會單影本一張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四十三頁)。而在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進行中,死會會員 郭金旺 (被告之弟)、林美珍於標得款項後,即未繼續繳交會款予被告等情,亦據被告供認在卷,核與證人郭金旺與林美珍於本院調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被告明知上開死會會員郭金旺、林美珍等人已無法繳交會款,暨其上開所頂讓之互助會多達二十會,其明知自己已無支付會款之能力,已至為明顯。況被告於止會前曾以抽籤作弊方式讓會員丙○○得以標得會款一次等情,亦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明在卷,核與告訴人丙○○及證人 陳紡 於本院調查時指證之情節相符,參酌證人陳福田在本院調查時供稱其於(九十年)五月、七月二日抽中得標籤等情,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以此抽籤作弊方式,以部分附表一所示原互助會員名義詐得會款。另被告於採用抽籤方式之前,雖有以部分附表一所示原互助會員名義標得會款,惟依卷內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填寫會員姓名及金額之標單而進行冒標會款之情事,故此部分僅能認定被告係以口頭唱標方式詐得會款。被告既然已知其無支付會款之能力,其未即時終止互助會,以防止活會會員之損害擴大,仍先後將上開頂讓得來之互助會以原互助會員名義,以口頭唱標或抽籤作弊方式全數標得會款,旋於其全部標得會款不久後即宣佈止會,則其於利用上開頂讓互助會會員名義標會時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已至為明顯。而其未將其所頂讓之互助會情形告訴活會會員,並以上開方式以其所頂讓之互助會員名義標得會款,自亦有詐術之實施,則被告前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已堪認定。
㈣、被告固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認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會員蔡雅惠、 蔡東 龍、 蔡啟 僑、 蔡馥全 有退會予被告之情事,惟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稱:蔡雅惠是我女兒 黃淑芬 的小姑, 蔡東龍 是我女兒黃淑芬的丈夫, 蔡啟僑 是我女兒的公婆,蔡馥全是我女兒的小叔,有人說這樣我女兒會有共謀罪,我才會說吃下他們的會,事實上這部分是我女兒黃淑芬所跟的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十八頁),證人黃淑芬(即被告之女兒)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稱:我有跟我母親互助會共三組,我以我丈夫蔡東龍、小姑蔡雅惠、公公蔡啟僑、小叔蔡馥全名義跟會,我已全部標走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三三、一三四頁),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尚合乎常情,堪以採信。本件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以蔡雅惠、蔡東龍、蔡啟僑、蔡馥全之名義冒標會款之情事,故此部分不予認定。
㈤、關於被告詐欺金額部分,因被告與告訴人楊金美等人均無法提供各組互助會各次得標之金額及得標之會員姓名,且告訴人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陳稱後來標金以三千元計算,抽籤決定得標人等語,另依被告於原審所提計算書記載內容觀之,附表一編號1、2、3各組互助會各期標金均以三千元計算,附表一編號4互助會各期標金即以二千元計算。被告既無法提出附表一所示其頂讓原互助會員後標得會款之日期,本院綜合卷內資料及參酌被告選任辯護人李三賢律師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所提出之各組互助會抽籤方式得標名單資料(含 黃丁順謝明進 、劉 美雀 、余 和洲柳惠珠黃李阿好 之證明書),以較有利被告方式採認被告於止會前(扣除上開已抽籤得標之日期)方式概括推計被告各次向活會會員所詐得之金額,其情形分別如附表一所載之金額(各次詐得之金額以當期活會所應繳之金額乘以附表二所示各組活會人數加當期尚未標得會款之活會人數,以附表一編號1部分為例,該組各次詐得金額均為十四萬元(即《00000-0000》×《17+3》=140,000),上開詐欺金額總計約為三百八十五萬五千元(各次詐得金額均詳如附表一)。
㈥、證人陳福田於本院調查時雖到庭證稱:其所參加之互助會,均由其親自標得,並以會款抵被告所積欠之款項云云,另證稱:被告向其借款一次,金額一百萬元,以現金支付云云(見本院卷一二七頁);然被告於本院調查時(經當庭隔離訊問)供稱:分多次向陳福田借款,每次十萬、五萬元不等,每次向陳福田的太太拿的,陳福田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二八、一二九頁),則證人陳福田上開證詞與被告所供情節,明顯不符,足見證人陳福田上開證詞,與事實不符,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自不足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證人林美珍在本院調查時雖證稱:我共參加被告之互助會共七會,二日的會用 許重吉王淑娥 名義參加(指附表一編號3互助會單上編號四十六、四十七),黃國祐(應係黃清海之誤)後來給會頭轉給我(指附表一編號3互助會單上編號一);二十五日的會用我的名義跟一會(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單上編號三十二);三日的會有三會(指附表一編號4互助會單上編號五十九、六十、六十一)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六0、一六一頁),依林美珍上開所述,附表一編號4所示會員吳靜其部分並非林美珍所參加,則證人林美珍上開之證詞,亦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至於證人郭金旺、黃淑芬、 黃陳 隨於本院調查時僅證述彼等與被告間有關互助會款欠款之情形,亦難執為被告有利之證據。又本院係認定被告於邀集各組互助會後,私自頂下附表一所示原互助會員林秀環等二十會,因部分死會會員林美珍等未繳交會款,明知其已無支付會款之能力,而萌不法所有之意圖,則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所提出之邀集互助會前之財力證明文件(含名片、左營基地識別證、左營基地通行證、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存摺)亦均無法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㈦、至於告訴人丙○○於本院調查時指訴被告於止會前行抽籤時確有將得標籤交予行使,並由其標得會款一次之情事(見本院卷第三十九頁),核與證人陳紡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情節一致,惟告訴人丙○○係屬活會會員,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尚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尚難以刑法詐欺取財罪相繩,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已很明確,被告所稱「因遭會員倒會而止會,並無詐欺取財犯行」之辯解,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前揭詐欺取財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民間互助會,除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間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例可按,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對於已得標會員,無詐欺可言。又被告每次以附表一所示之原互助會員名義得標後,向多數活會會員詐取財物,侵害多數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於邀集互助會之初即有詐欺之犯意,而被告所詐得會款之金額,經本院粗估僅為三百八十五萬五千元;原判決認被告於邀集互助會之初即有詐欺之犯行,並認定被告有向告訴人等詐得會款四百五十七萬一千元,原判決之事實之認定自有違誤。㈡被告每次以附表一所示之原互助會員名義得標後,向多數活會會員詐取財物,侵害多數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原判決未論競合犯,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素行尚稱良好,並無前科,因週轉不靈,情急失慮致罹刑章,所詐得之金額約三百八十五萬五千元,且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等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經核算被告所詐得之金額較原審認定之金額為少,自應量處較原審為輕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金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號詐欺案件附表:
附表一:
┌──┬─────┬───┬──┬─────┬───┬───┬─────┐│編號│互助會起迄│會數及│會金│詐標日期│原互助│標息│詐取金額│││時間│開標地│金額││會員││(新台幣)│├──┼─────┼───┼──┼─────┼───┼───┼─────┤││88、03、06│五十六│一萬│90、02、06│林秀環│三千元│140,000元│││至91、08、│會│元│90、02、21│陳福田│三千元│140,000元│││21(每月六│高雄市││90、03、06│陳福田│三千元│140,000元││1│日開標,每│左營區││90、04、06│劉英純│三千元│140,000元│││逢二、五、│軍校路││90、05、06│劉英純│三千元│140,000元│││八、十一月│二巷四││││││││之二十一日│十五之││││││││加標一次)│一號││││││├──┼─────┼───┼──┼─────┼───┼───┼─────┤││88、08、25│六十五│一萬│90、03、25│陳福田│三千元│259,000元│││至92、08、│會│元│90、04、25│陳福田│三千元│259,000元│││25(每月二│高雄市││90、05、10│紀惠瓊│三千元│259,000元││2│十五日開標│左營區││││││││,每逢二、│軍校路││││││││五、八、十│二巷四││││││││一月之十日│十五之││││││││加標一次)│一號││││││├──┼─────┼───┼──┼─────┼───┼───┼─────┤││88、11、02│五十七│一萬│89、12、02│黃清海│三千元│217,000元│││至92、05、│會│元│90、01、02│ 黃國中 │三千元│217,000元│││02(每月二│高雄市││90、01、16│黃國祐│三千元│217,000元││3│日開標,每│左營區││90、02、02│麗枝│三千元│217,000元│││逢一、四、│軍校路││90、03、02│東記│三千元│217,000元│││七、十月之│二巷四││90、04、02│紀惠瓊│三千元│217,000元│││十六日加標│十五之││90、04、16│紀惠瓊│三千元│217,000元│││一次)│一號││90、05、02│陳福田│三千元│217,000元││││││90、07、02│陳福田│三千元│210,000元│├──┼─────┼───┼──┼─────┼───┼───┼─────┤││89、09、03│六十三│五千│90、05、18│洪振佑│二千元│144,000元│││至93、08、│會│元│90、06、03│郭金旺│二千元│144,000元│││03(每月三│高雄市││90、07、03│吳靜其│二千元│144,000元││4│日開標,每│左營區││││││││逢二、五、│軍校路││││││││八、十一月│二巷四││││││││之十八日加│十五之││││││││標一次)│一號││││││├──┼─────┴───┴──┴─────┴───┴───┴─────┤│合計│三百八十五萬五千元整│└──┴────────────────────────────────┘附表二┌──┬─────┬────────────┬─────────────┐│編號│互助會起迄│死會會員名單│活會會員名單│││時間│││├──┼─────┼────────────┼─────────────┤││88、03、06│黃清海二會、黃國祐二會、│東記、光陽三會、 曾媖鶯 、劉│││至91、08、│黃國中二會、 黃偉展黃美光真 、美雀、 許陳足額鄭明 │││21(每月六│、東記、林秀環、理髮 阿英 │輝、 郭金葉阿美他 阿嫂 三會││一│日開標,每│、 黃鈺容許秀敏劉光 真│、阿美、 黃進成輝仔黃慧 │││逢二、五、│、 阿順 、美雀、 鳳珠 二會、│珍,計十七會│││八、十一月│ 美娟阿華 、陳福田二會、││││之二十一日│許陳足額、鄭 明輝 、蔡啟僑││││加標一次)│、蔡雅惠、蔡東龍、 黃純敏 │││││、 黃惠敏 、郭金旺、 林文玲 │││││、阿美、 阿卿 美容院、 惠芬 │││││、劉英純二會、丁○○二會│││││、 謝文進 雜貨店計三十九會││├──┼─────┼────────────┼─────────────┤││88、08、25│ 楊欣宜楊全坤周月雲 、│ 黃鈺婷 、黃國祐、黃國中二會│││至92、08、│、 沈江生 、國合二會、 阿麗 │、黃清海二會、美雀二會、鄭│││25(每月二│、鳳珠、陳福田二會、鄭明│明輝、 玉秀陳忠信三井 、││二│十五日開標│輝、 黃德明 二會、玉秀、余│阿卿美容院、理髮阿英、 許明 │││,每逢二、│和洲、 余來進李淑蘭 、林│正二會、 許明蔭 二會、 馮明月 │││五、八、十│美珍、 柳慧珠 二會、郭金葉│二會、 柯秀惠黃進行 、阿順│││一月之十日│、 麗娟麗珍王順 、蔡啟│、 慧珍 、甲○○二會、 林玉束 │││加標一次)│僑、蔡馥全、蔡雅惠、蔡東│二會、 陳讚興 、謝彩華、林麗││││龍、 黃麗文 、紀惠瓊、 黃郭 │雲、 林顯輝右昌阿 美二會,││││靜,計三十一會│計三十四會│├──┼─────┼────────────┼─────────────┤││88、11、02│黃清海二會、黃國中、黃國│ 陳麗美 、謝彩華、 陳麗雲 、蔡│││至92、05、│祐、麗枝、東記、丙○○、│金枝、楊 思嵐 、乙○、右昌阿│││02(每月二│陳讚興、 張玉穎李麗月 、│美、 李憲泉 、慧珍、 秋敏 、王││三│日開標,每│ 李嘉龍 、陳福田二會、郭金│太太皮鞋店、 江增祥 二會、黃│││逢一、四、│旺、 阿雀林育霞 、柯秀惠│ 慶鐘 二會、 余寶珠 二會、劉光│││七、十月之│、 鄭明輝余金雀 、許重吉│貞、謝文進、阿雀、鄭明輝、│││十六日加標│、 王淑君新莊好仔 、理髮│黃進行、 阿春米粉 𥺧、 寶金 │││一次)│阿英、紀惠瓊二會、蔡雅惠│、 寶燕 、王順、 阿鳳 ,計二十││││、蔡馥全、黃淑芬、丁○○│八會││││,計二十九會││├──┼─────┼────────────┼─────────────┤││89、09、03│ 劉寶泰林金葉 、洪振佑、│阿美他阿嫂四會、 葉金枝 、楊│││至93、08、│ 阿月宋阿華黃麗英 、陳│思嵐、林麗雲、 阿鴻阿賢 、│││03(每月三│ 文英 、郭金旺、理髮阿英、│鄭明輝二會、 素雲 二會、 秀玉 ││四│日開標,每│吳靜其、 黃正二 、黃淑芬、│二會、劉寶泰、 林玉華 二會、│││逢二、五、│ 張曉緩朱嘉慧 、丁○○,│ 余潔羽 、馮明月二會、許明蔭│││八、十一月│計十五會│、 許明正米粉焿 四會、阿麗│││之十八日加││二會、黃抽水機二會、阿月二│││標一次)││會、 阿金 二會、 美千黑仔 二│││││會、阿卿、阿鳳二會、 黃慧珍 │││││、 陳文英 、理髮阿英三會、秀│││││美、 楊榮宗 ,計四十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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