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春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春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簡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