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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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婉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均有如附表所示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補充之,爰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附表┌────┬────────────┬──────────┐│欄位│原記載內容│更正補充後之記載內容│├────┼────────────┼──────────┤│案由欄│108年度偵字第26892號│108年度偵字第2689號│├────┼────────────┼──────────┤│犯罪事實│工作為英文家教工│工作為英文家教││及理由欄││││二、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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