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少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少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少甫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069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